新研發農糧機械補助暨示範推廣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本土化農糧機械研發及加速科研成果供相關產業使用,並輔導農民、農民團體購置各試驗改良場所、學研機構及農機廠商新研發農糧機械,以提升國內農業機械化程度,紓緩農業缺工問題,並促進國內業者改良開發,提高技術與品質。

二、示範推廣補助

(一)補助機種:農業部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研發單位)研發完成之商品示範機,並首次技術移轉(以下簡稱技轉)授權廠商起算3年內之機種。

(二)補助數量:每機種最多補助3臺。

(三)補助對象及標準:補助配合示範推廣之農民、農民團體購置商品示範機,示範機之定價金額由研發單位審定,以補助1/2為原則,最高補助額度每臺以新臺幣200萬元為限,餘由受補助者自籌配合。

(四)計畫研提及示範工作:由研發單位研提計畫向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申請,經核定補助者,購機農民應配合計畫完成示範機省工效益實地調查表(如附件1),並由研發單位至少辦理3場次示範觀摩會,推廣農民使用。

(五)取消補助資格:

1.所購置之商品示範機必須為新品,如有虛報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補助款,補助計畫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2.示範機自購置後5年內均不得轉讓;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本部農糧署同意。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補助計畫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三、新研發農糧機械補助

(一)執行機關分工:

1.農糧署:邀集試驗改良場所、學者專家及相關產業團體等組成審查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審查列入新研發農機補助牌型。

2.農糧署各區分署:核定輔導單位計畫書、農機抽查、撥付補助款予輔導單位。

3.輔導單位(農會、合作社場、友善推廣團體、公所等):研提計畫彙整農民農機購置需求、辦理農民購置農機查驗、撥付補助款予農民。

(二)補助機種申請及審查

1.研發單位技轉機種申請及審查:研發單位首次完成技轉授權起算5年內之農機機種,並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通過者。由研發單位輔導技轉廠商填具申請書(如附件2)、農機成本分析表(附件3)送農糧署,由審查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審查(審查方式如附件4),審查通過者列入新研發農糧機械補助牌型。

2.農機廠商專利機種申請及審查:農機廠商首次取得發明專利起算10年內或新型專利起算5年內之農機機種,並經農試所性能測定通過者。由農機廠商填具申請書(如附件2)、農機成本分析表送農糧署,由審查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審查,經審查結果具新穎示範性者,列入新研發農糧機械補助牌型。 

(三)列入新研發農糧機械牌型補助年限:列入新研發農機補助牌型者,自列入日期起算4年內;4年後由相關產業主管單位評估納入年度計畫辦理補助。

(四)補助標準:每臺農機依審查小組核定之該農機合理售價,以補助1/3為原則,最高補助額度每臺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餘由受補助者自籌配合。

(五)補助作業程序:

1.補助對象及數量:以具有機、產銷履歷與台灣優良農產品等驗證、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 code)、友善環境耕作登錄、農業產銷班班員、農業部輔導青年農民、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參與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案者身分之一。每位申請農民以補助1臺為限,並填具申請表(如附件5)。

2.計畫研提:由輔導單位彙整農民新研發農糧機械購置需求,研擬計畫書送農糧署各區分署;輔導單位為公所者,由公所彙整轄區農民需求,送請所屬縣市政府研提計畫書後,送農糧署各區分署。

(六)計畫審查:由各區分署訂定統一受理期限,並將相關研提規定公告於分署網站。受理截止後,審核申請案排定優先順序,並依年度預算額度核定補助計畫。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單位,副知轄內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

(七)查驗審核: 

1.農民應於計畫核定後,3個月內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新研發農糧機械採購,完成農機購置後2週內,檢附農業機械使用證、發票或原廠出廠證明向輔導單位申請查驗。

2.輔導單位查驗人員應於2週內辦理驗收,並做成驗收紀錄,核對農機機種、廠牌型式、本機及引擎號碼、農機具主要規格等是否與核定機種相符。

(八)補助款撥付:經驗收通過後,由原受理輔導單位造冊送農糧署各區分署審核通過後,由分署撥付補助款予輔導單位於1週內轉撥入申請農民帳戶。輔導單位為公所者,由公所造冊送縣市政府彙整後,送農糧署各區分署審核撥款。

(九)取消補助資格:

1.補助款申領案由原受理輔導單位逐案辦理農機驗收、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抽查,申請農民應配合驗收及抽查事宜。倘經抽查有冒領補助款情事者,除收回原補助款外,並依法究責。

2.所購置之農機必須為新品,如有虛報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補助款,補助計畫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3.所購置之農機自購置後5年內均不得轉讓;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同意。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補助計畫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資料來源:業部農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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